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达州市东兴服务中心(以下称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工作效率,发挥财务人员在公司经营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合理设置人员工作岗位,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在遵守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分配公司收入,及时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等。
(六)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完成公司需要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由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公司所有会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及工作岗位职责。
财会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法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时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原始凭证、账本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与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对食堂、超市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五)完成公司需要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登记,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凭证。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坐支现金,不白条抵账。
(三)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及现金业务,及时核对,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四)完成公司需要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一个会计年度是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公司负责人、后勤处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公司负责人,并报送后勤管理处和主管后勤的院领导。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一切空白字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费用报销单上需要经办人、会计、财务监管负责人、后勤处监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学院分管后勤领导签字,报账金额超过十万元,需后勤处处务会纪录,方能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根据安排自觉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公司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公司负责人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公司负责人签字,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现金收支业务由公司出纳负责。出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情况。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现金使用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要求,并须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入要填制收入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印章必须实行分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公司印章由公司法人代为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装订、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达州市东兴服务中心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