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管理的项目及内容
第一条 检查食品从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清真食堂是否具有清真食品加工营业资质有效证件;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食堂及食品售卖点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是否放到重要位置。
第二条 对食堂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计划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有一定掌握。
第三条 食堂采购的大宗物资是否按照《四川省高校后勤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实施:对一切食品的原料、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包装及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清真食堂是否按照清真食品加工要求采购物资和加工。
第四条 食堂是否坚持食品“留样”、“消毒”制度,是否按要求“留样”、“消毒”;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凉菜及凉菜间是否按要求管理。
第五条 食品工作人员是否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第六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是否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与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是否按要求购置安放。
第七条 检查食堂及商业网点是否有违反国家及省市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如超范围经营等);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学院的要求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 检查食堂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商业网点安全、价格是否按学院规定的要求执行;禁止销售酒类(如:白酒、啤酒、含酒糟的饮料等)给学生。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按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院食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后勤处膳食科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按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每月后勤管理处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协调会议,总结当月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质量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等事故发生,当托管经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时,学院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以下标准扣减其质量保证金。若造成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食堂采购大宗物品未按照《四川省高校后勤大宗物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实施,清真食堂未按照清真食品加工要求采购物资和加工,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200元-l000元。
2.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者或过期健康证现象,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50元-200元。
3.食堂工作人员是否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和佩带工作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售货工具。检查发现违规者每人次扣减质量保证金50元-200元。
4.食堂是否坚持“留样”、“消毒”制度,是否按照要求“留样”、“消毒”。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留样”或“消毒”,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l00元-l000元。
5.学院内商业网点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照学院的要求开展商业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每项扣减质量保证佥100元-l000元。
6.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是否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l00-1000元。
7.防腐、防尘、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是否按要求购置安放,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100元-1000元。
8.是否将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l00元-l000元。
9.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是否有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培训是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对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放到重要位置(要求提供书面资料)。此项内容每学期初进行检查,检查中若没有上期的相关记录,扣减质量保证金l00-1000元。
10.后勤管理处膳食科将不定时地对食堂和商业网点员工进行抽查,检查其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了解情况。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按每人10-50元标准扣减质量保证金。
11.食堂饭菜质量、数量和价格是否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发现未按规定执行或学生举报属实,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减质量保证金l00-1000元。
12.违反国家及省市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如擅自延长营业时间、超范围经营等)1次扣减质量保证金l00-l000元。
13.在食品的加工环境、加工流程、包装及销售等过程中,若发现其中一个环节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视其情节扣减质量保证金l00元-l000元。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
1.学期内食堂饭菜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数量检测未出现一次不合格。
2.学年内未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堂管理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托管经营单位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学院除进行公开表彰外并给予500元-50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结果由后勤管理处膳食科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通知单(写明检查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扣减质量保证金金额等),送交相应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财务室,同时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结果登记表备查,每学期汇总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奖励经费从所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中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